“7·21”特大自然災害給房山造成巨大損失,其中,河道被占用,一些違規(guī)開發(fā)的農(nóng)家樂、度假村不僅妨礙了行洪,還給人民生命財產(chǎn)造成損失。今后,這種擅自利用河湖開辦旅游項目的,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,限期改正,并處以最高10萬元的罰款。昨天,市水務局發(fā)布消息,《北京市河湖保護管理條例》正式頒布,將于10月1日起實施。
條例明確,擅自在河湖管理范圍、保護范圍內(nèi)從事圍河、挖筑魚塘、挖坑開槽、勘探或者設立線桿、線塔、無線通信塔、標識,或者建設臨時性構筑物的,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。設置固定停車場所的,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。修路或者修建園林小品、管理房及其附屬設施的,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。
此外,毀壞或者拆除保護名錄中的河道、水域和水工建筑物、構筑物、遺址的,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轄權限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,限期恢復原狀,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。未經(jīng)批準擅自利用河湖開辦旅游項目或者從事其他利用活動的,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轄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,限期改正,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。 (記者文靜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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